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新21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简称鑫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3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如多方协调不成,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发生纠纷在双方调解不成的前提下,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调解。虽然调解与管辖的字面意思不一致,但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当事人选择处理纠纷的法院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的,这里的“调解”应当视为“处理”或者“管辖”,该合同中第十三条的约定为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根据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约定选择的管辖法院。综上所述,上诉人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劲 松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高 乐
书记员 买热合巴·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