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3385号之二
原告:排尔哈提芒力科,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穆太力普芒力科,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原告:曼热木汗麦提尼亚孜,女,1938年5月10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原告:衣米得汗曼尼克,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伟民,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9区高昌中路西侧836号二层201。
负责人:赵刚,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宗喜,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幸福山庄。
法定代表人:杨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琼,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排尔哈提芒力科、穆太力普芒力科、曼热木汗麦提尼亚孜、衣米得汗曼尼克与被告**、被告刘宗喜、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排尔哈提芒力科、穆太力普芒力科、曼热木汗麦提尼亚孜、衣米得汗曼尼克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排尔哈提芒力科、穆太力普芒力科、曼热木汗麦提尼亚孜、衣米得汗曼尼克撤回对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阿布都克优木吐热甫
审 判 员 李 建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东 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热 木 孜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