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7586号
原告: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棒树路南侧农机市场商业楼****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东 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璟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