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1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庐山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乌鲁木齐承载好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街1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承载好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载好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安信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施工。安信公司为逃避付款义务,在与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委托书上加盖承载好运公司印章。***仅与安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没有与承载好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安信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施工合同甲方劳务用人单位处签名,通过***提交的身份信息、个人养老保险对账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是安信公司工作人员,进一步证实上述合同是***与安信公司所签订。原审判决依据安信公司伪造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阿不力孜 审  判  员   刘   俊   英 审  判  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生巴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