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22404532),住所地东丽区军粮城镇杨台。
法定代表人:陈树宏,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2020)津0110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96,585.5元,执行费2,8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无车辆;
3、于2022年1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军粮城支行账户1,305.89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东支行账户12,289.52元,冻结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并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
4、于2022年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2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2年2月21日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社保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由天津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7、于2022年2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本院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9、于2022年4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9,300元,冻结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
10、于2022年4月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王远宝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祎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