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22404532),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现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20)津0110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64422元,执行费7746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