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民初4185号
原告:***,男性,1967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民,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荔县沙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义,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荔县沙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玉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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