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荔县沙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民初4185号





原告:***,男性,1967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民,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荔县沙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义,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荔县沙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玉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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