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执异1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蔚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蔚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805251755F。

负责人:曹烨,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实际经营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中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510317。

法定代表人:陈宝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宝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宝义、**、**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请求:请求中止对异议人账户内财产的执行,并解除冻结。事实和理由: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18)秦仲裁字第156号裁决书裁决,***、**以其设定抵押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2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奇石园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开发区法院作出(2019)冀0391执7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宝义、**、**的银行存款8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异议人认为,依据仲裁裁决书,可以认定异议人承担的是抵押担保责任,其责任财产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开发区法院应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中止对其银行账户财产的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生效仲裁裁决,异议人以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本院不应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侯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