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5283号
原告陕西国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陕西国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奇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国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小姣
打印:马小姣校对:马小姣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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