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李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8民初73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彝族,住元阳县。
被告:李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元阳县。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元阳县。
第三人: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民族商贸城4栋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进、****、第三人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理 锦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