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8民初10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元阳县。 被告: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元阳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元阳县。 原告***与被告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调整起诉方向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计1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仙 人民陪审员 代 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