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7651709928。
法定代表人:刘金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民终3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