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7651709928。
法定代表人:刘金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02执3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元,现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