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50号
原告:茫崖洁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老垃圾场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31092404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350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兴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茫崖洁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茫崖洁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茫崖洁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茫崖洁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4.68元,减半收取6127.34元,由原告茫崖洁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