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0839号之一
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I乙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