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701号
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75室。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
第三人:***,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嘉丰新城二区。
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