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997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598号。申请人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