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142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河电池工业有限公司、**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律永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25日为115024.76元,之后按照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20000元和本案执行费303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另,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费30376元、诉讼费19340元。
至此,本院(2020)浙04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0)浙0421执142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