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142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河电池工业有限公司、**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律永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25日为115024.76元,之后按照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20000元和本案执行费303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另,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费30376元、诉讼费19340元。

至此,本院(2020)浙04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0)浙0421执142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