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联盛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胡家埭村。
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楼**。
申请执行人嘉善联盛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联盛新型墙体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8493元,利息损失(以598493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自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资金出借利率的1.5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立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在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本院也已告知申请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债权,本院也已将本案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现申请人嘉善联盛新型墙体材料厂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因本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21执1917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勤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