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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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3677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周汝浩,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文。
诉讼代表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系***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形、邓峰,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叶伟,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市区。。
第三人:汪爱扬,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汪志,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宋建文、***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钱叶伟、汪爱扬、汪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鲁俊轩
审判员王霞
人民陪审员朱立群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