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2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063XH。
负责人:顾敏,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奔奔、李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902729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534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