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435号
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
投资人:王文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
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文。
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旭田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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