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9027299R。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鑫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免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