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21执费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嘉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2100255432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9027299R。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执行人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缴纳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浙0421执费326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5389元。
现查明,本院在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0)浙0421破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4)浙0421执费326号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