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万盛达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402执71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2日,住所地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中恒路。
法定代表人:***。
***与被执行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5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1364.00元(含执行费1104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