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宏利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3民初2603号
原告:白银宏利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丽。
第三人: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宝山。
第三人:***。
原告白银宏利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月15日向白银宏利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白银宏利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银宏利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计97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曾俊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