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2财保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忠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学,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甘02财保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60万元(1、开户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乏燃料后处理工业示范厂项目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账号:×××;2、开户名: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和平路支行,账号:×××)。申请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60万元(1、开户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乏燃料后处理工业示范厂项目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账号:×××;2、开户名: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和平路支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闫辉国
审判员*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