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403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403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其暂且撤回本案的执行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403执9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