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住中卫市。
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忠恒路(车辆检测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阳光花苑24号楼3单元1302室。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有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师丽君
书记员 刘俊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