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住中卫市。
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忠恒路(车辆检测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阳光花苑24号楼3单元1302室。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有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师丽君
书记员 刘俊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