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1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中恒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原告***与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认为被告万盛达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欠付的租金在财务上作挂账在原告名下处理,于2021年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生新
人民陪审员 魏家勇
人民陪审员 孙守宝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步娟
书记员 万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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