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3民初2005号
原告:***。
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志鹏诉被告甘肃万盛达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工资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