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1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农民,住。
被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农民,住。
被告: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92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帅诉被告***、***、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2019年5月14日,原告**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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