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甘肃二十一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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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402民初1184号

原告: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二十一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某,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二十一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代轶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