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舟山市普陀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舟山市普陀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普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舟山市普陀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曹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舟山市普陀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舟山市普陀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