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961号
原告: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吴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郡213厂隔壁。
法定代表人:庞建珍,该公司经理。
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玉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苟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