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申字第10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羊代。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与龙升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