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华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丽水市华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34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靖,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文,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华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文丽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912X9。
法定代表人:陈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群,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超亮,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华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超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广
人民陪审员  陈华淼
人民陪审员  吴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