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005执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友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违约金、返还税金64000元、律师费27100元、案件受理费9307元、保全费5476.5元、执行费659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信阳文化中心支行账号为××××××××××的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为××××××××××的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