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丽莲执民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水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水花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87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丽莲执民字第5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