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6641号
原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区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岩,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靳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品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茗旭,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方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