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4财保123号
申请人:***,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海兴县。
申请人:*中友,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沧县。
被申请人: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北大街渔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海兴县高湾镇美丽乡村建设孔庄子村转款已拨至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30万元转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