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省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9民初22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东,江苏省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大街渔场内。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给付协议款25.5万元并给付违约金5万元,合计30.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被告将其承建的河北省献县宏程佳园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分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12月1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25.5万元。后双方为此款的清偿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26日付清所有款项,若不能及时还款自愿罚款5万元。由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河北省沧州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所列被告名称错误,该公司并不存在,故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巩新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