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福存彩钢板房厂与秦皇岛市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5000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福存彩钢板房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八里。
经营者:***,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八里庄村六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楠楠,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幸福路城市溪谷小区商业门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福存彩钢板房厂与被告秦皇岛市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福存彩钢板房厂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福存彩钢板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福存彩钢板房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