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货架经销处与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622号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货架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瑞丰汽贸物流园区。
经营者:刘振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波,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慧谷梦工厂5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太阳农产品批发市场8#-122、222。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国北路以西荷叶花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货架经销处与被告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权
 
二○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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