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货架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刘振国,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黄开禹,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黄嘉金,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货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2217.4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