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货架经销处与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货架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刘振国,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黄开禹,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黄嘉金,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货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2217.4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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