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950号
上诉人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7元、上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美蓉 审 判 员 胡 婧 审 判 员 马少飞
法官助理 雷 鸣 书 记 员 马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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