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467号
上诉人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胜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隆达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肖宝春、毛增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25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至胜德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原审认定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隆达公司诉求至胜德公司、星辉公司支付材料款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安隆达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至胜德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至胜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嵘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代书记员  孙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