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0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伟,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9号鸿基大厦1栋15层15D。
负责人:黄鹏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慧谷梦工厂55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开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第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
预交案件受理费26,224元,退付原告***25,7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反诉费用11,840元,退付反诉原告***9,665元。
审判员  陈丽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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