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1民初3485号
原告:**,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慧谷梦工厂55号楼。
原告**与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天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桥架款18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购买原告建筑用桥架,截止到2018年10月27日拖欠原告桥架款34900元,该分公司负责人崔忠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付款16000元,尚欠18900元未付。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被注销,被告作为其母公司应对该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购买原告建筑用桥架,截止到2018年10月27日拖欠原告桥架款34900元,该分公司负责人崔忠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欠**泊头桥架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仟玖佰元整(34900元)预计2019.1.31前付清。(工程地点:泊头伯瑞庭项目经理张洪亮)/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崔忠杰”,原告自认出具该欠条后付款16000元,现尚欠18900元未付。另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被注销。以上有原告陈述、欠条一张、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被告及被告衡水分公司的企业信息各一份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崔忠杰作为被告衡水分公司负责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该分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该分公司拖欠原告桥架款34900元。被告衡水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分支机构且被注销,以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故案涉所欠原告款项,扣除原告认可已给付金额,被告应给付原告桥架款18900元,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11月22日公布为3.85%)计算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桥架款18900元,并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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