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慧谷梦工厂5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25720968。
法定代表人:黄开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鸿年,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10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1648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8月20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保全期间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在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9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信息,2021年10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信息,并到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处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
五、2021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10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方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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